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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社会信用体系23条发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1 06:13:00    

证券时报记者 秦燕玲

3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从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等五方面,提出23项具体任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

《意见》首先提出,要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具体任务包括深化政务信用建设、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加快社会组织信用建设、有序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全面强化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建设等。

其中,对于政府部门,《意见》强调,要完善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政府及其部门(含下属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涉企收费等领域出现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将其纳入信用记录,限制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

更进一步地,《意见》还专门提出要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意见》指出,鼓励平台企业用好大数据资源,为守信主体精准提供市场化、社会化激励。支持金融机构深入挖掘信用信息价值,持续提升守信主体融资便利化水平。对于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意见》明确,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需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同时,在房地产市场、互联网、人力资源市场、能源中长期合同领域增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失信惩戒措施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清单化统一管理。

不过,《意见》也强调了失信主体的“有进有出”,即要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具体措施包括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的渠道,优化信用修复规则,加强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信用服务机构等修复协同等。

今年3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就指出,2024年,纳入失信名单245.7万人次,同比下降23.4%;282.1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同比增长35.4%,失信名单人数十年来首次下降。这一变化彼时就受到市场各方的广泛关注与点赞。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解读这一变化时指出,近年来,人民法院已通过推行失信惩戒分级分类等机制,根据被执行人不同严重程度的失信行为,给予其不同期限的惩戒期限。如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及时帮助失信被执行人修复信用。

《意见》指出,要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度。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推动将信用规则纳入相关专项法律法规。加强信用政策出台前的综合评估,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

此外,还要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深入推进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意见》明确,要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按照实际应用需求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企业融资增信制度,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征信机构参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运营。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采集商业合同履约信息,支持有序推广赊销、分期付款、融资租赁等信用销售模式。强化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将恶意逃废债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纳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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