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务用车新规出台!这些变化注意
广东公务用车管理
新规来了
近日,广东正式印发《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提升公务用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数智化水平,以法治化手段推动行政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使用。

新规有什么要求和变化?
一起来看看
精细化管理
首次界定车辆“闲置低效”标准
新规定首次明确了公务用车“闲置”“低效使用”的界定量化标准。除特定用途等情况外,出现车辆闲置或连续2年使用效率低的,应当及时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告,视情况统筹调剂使用或按照规定处置。相关标准的制定,有效解决了有的单位提出的车辆配置需求和实际工作不相符的问题。
科学化配置
向基层和一线倾斜
根据新规定,省直党政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应从严配备、集约使用、规范处置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进一步收紧。其中:
- 省直党政机关可按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核定最多不超过5辆的机要通信用车和应急保障用车;省属事业单位公务出行应当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
- 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按照一个部门(单位)核定车辆编制。
新规定同时明确,对不同层级、不同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结构,进行统筹调整和优化完善,推动车辆配备向基层、一线倾斜,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和保障效能。

绿色化发展
新能源汽车带量集中采购
日前国家发文明确,党政机关应带头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近年来,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首创以“统采分签”模式推动公务用车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通过集中带量采购,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公务用车领域的应用。该举措实施3年来,带动全省公务用车更新配备新能源汽车比例连续增长,新能源公务用车保有量位居全国前列。
新规定将“统采分签”的改革探索固化于制度建设。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其中特别规定:
-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汽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 确因情况特殊,配备价格及排气量不超过同类型燃油汽车的配备标准。
数智化赋能
全口径建立公务用车台账
新规定再次明确广东公务用车实行信息化、平台化管理,压实有关单位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的责任,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各类公务用车运行均纳入平台监管,严格按照平台管理服务规范进行管理。
其中明确,省直党政机关要按资产管理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确保管理台账和平台数据信息保持一致,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省属事业单位逐步扩大安装车载定位终端管理,通过平台备案车辆使用的基本信息,建立完善公务用车基本信息台账、使用台账和运行费用统计台账。

最大化效益
严控车辆更新配备
结合公务用车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新形势新要求,新规定前瞻性提出了新能源纯电动汽车的处置标准:
-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
- 除特定用途车辆,以及超过“三包”有效期且电池自然衰减率达到20%以上的纯电动车外,原则上行驶里程不低于20万公里;
- 达到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定细化了公务用车处置流程,明确“先处置、后更新”,避免“抢跑”造成违规配置。与此同时,突出加强公务用车资源共享,对达到使用年限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或闲置、使用效率低的公务用车进行调剂使用,提升车辆资产使用效能。
今天(4月1日)起
还有一批新规开始实施
关注这些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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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共34条。其中明确,禁止在民宿、宿舍、更衣室等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对保存期限届满后已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要求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时严格保护个人、组织相关信息。对违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没收设备设施、删除视频图像信息、给予罚款处罚;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1日起,国铁集团在现行“铁路畅行”常旅客会员服务基础上,对年满60周岁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老年常旅客会员实施更大幅度的积分优惠,积分可兑换火车票,将更好地满足老年旅客对美好旅行生活的向往,为促进银发经济发展、扩大服务消费注入新动能。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于4月20日正式施行。《实施办法》共48条,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框架下,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其中提出,将《条例》规定的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的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便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准确理解、规范适用;明确例外规定中“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合理实施期限”等概念的含义,防止例外规定被滥用,损害市场竞争。

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制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2023)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25年4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分类、外观与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和运输,以及车辆标志装用要求和使用中的维护要求。主要修订内容涉及在标志分类中,车辆标志取消了三角形标志灯,分为矩形标志牌、菱形标志牌和特殊标志牌三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萨摩亚独立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于2025年4月2日起生效。根据协定,持有效的中国外交、公务、公务普通及普通护照和持有效的萨摩亚独立国外交、官员及普通护照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单次停留不超过30日,每180日累计停留不超过90日,免办签证。如需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超过上述停留期限,或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从事工作、学习、定居、新闻报道等须经缔约另一方主管部门事先批准的活动,应当在入境缔约另一方前申请相应签证。

交通运输部印发公布《通用机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1号),进一步健全了通用机场管理制度体系,规范了通用机场建设、使用许可及备案、运营等各个阶段行业管理要求。《规定》以确保通用机场运行安全为根本前提,以节约投资和降低运行成本为总体思路,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放管结合、以放为主,能放开的坚决放开,能取消的尽量取消,最大限度为通用机场发展松绑减负;二是分类分级管理,在《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优化分类分级方式。三是将建设管理和使用许可及运营管理分离。本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为中国居民开展跨境经营提供保障和便利,自2025年4月1日起生效执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纳税人在境外使用的证明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重要文件。《公告》优化的事项包括:拓展《税收居民证明》适用场景。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非享受协定待遇的申请目的,后者覆盖了近年来纳税人在境外遇到的多个场景。实现全流程网上办。调整《税收居民证明》内容。压缩办理时限。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能够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办理时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数字文化馆资源和技术基本要求》国家标准(GB/T 45148—2024)、《城市公共设施 适老化设施服务要求与评价》(GB/T 45158-2024)、《车联网网络安全异常行为检测机制》(GB/T 45181-2024),自4月1日起实施。
来源 | 南方日报综合南方杂志、中国政府网、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