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演员舞台遭猥亵,不要从受害者身上找借口

据媒体报道,近日,沈阳市一脱口秀剧场发生猥亵事件。该剧场旗下女脱口秀演员于某在表演过程中,遭观众任某(男,23岁)当众触摸大腿根部猥亵,剧场方与现场观众报警。任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从娱乐事件到法治新闻,往往只在前排观众的一念之差。剖析事件本质,将任某的行为定性为猥亵,不应有任何疑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明确,猥亵他人且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任某在大庭广众之下将手“伸进去裙底触碰女演员身体底线”,当属加重情节,行拘十日的处罚符合现行法律框架。
事情扩大后,有网友翻出演员于某以往的演出片段,发现其在表演过程中多次提及“摸腿梗”,诸如“女孩随便摸”“多少人是奔着摸腿来的”等,以此作为噱头,认为演员“诱导”他人摸腿。客观地说,演员在观众互动和段子表演中的“摸腿梗”或许存在喜剧技术上的瑕疵,容易让部分观众产生低俗营销之感,但猥亵事件之后,网友以此抨击演员显然混淆了表演与现实,也实属断章取义。
剧场方在声明中表示,经过相关部门核查,演出内容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女演员穿着为一条连衣裙,未发现有影响公序良俗行为。从表演本身来看,于某在台上多次“敬告”男性观众:“男孩不能摸”。演员在表演中多次以玩笑或明示的形式传达了“拒绝”的意向,倘若如此都要被恶意揣测为“仙人跳”“诱导他人猥亵”,只会让这类猥亵事件中的受害者陷入无尽的自证陷阱,将加害者的违法行为归咎于受害者未“划清边界”,转移主体责任、削弱公众法治共识。退一万步说,即便演员在表演中没划定足够清晰的边界,现实生活中“可为”与“不可为”的边界写在法律中,更应该刻在每个人的头脑中,这是无需演员声明也必须坚守的底线。
要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必须由多方协同努力。剧场需加强演员演出内容的把关,在保证喜剧效果的前提下,避免过度延伸存在争议的内容。更重要的是,剧场作为责任主体,应在《观众须知》中对观众的不当行为明令禁止,并加强配备监控设备和安保力量,保护演员权益和演出安全。社会层面,由于猥亵行为常伴随着隐蔽性和受害者的羞耻感,与猥亵行为的抗争和取证存在困难,需积极调动见义勇为奖励机制,结合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性骚扰。法律、规章的惩处和激励都是为了塑造公众共识,不论地铁还是舞台、小巷还是办公室,都应创造起对性骚扰零容忍的态度和携手打击猥亵的互助氛围。
同时,此次事件也透露出一些人法治意识的模糊,有必要再次强调,明确的性同意不因场合、情景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语言调侃与肢体许可之间也从来没有因果联系,不能因轻松的氛围而轻视他人尊严。要知道,冒犯的边界可以探讨,也可以拓展,而守法与违法的边界却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